**章設計、制造、安裝
**條滑索位置應符合國家標準GB12352-90《客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3.7條、3.8條規定。
第二條滑索的比較大弦傾角超過10℃時必須設阻尼裝置,滑行小車在與制動(緩沖)裝置接觸前瞬間速度不得大于3.5m/s,滑行小車制動應平穩、安全可靠。
第三條滑索與障礙物的距離應不小于1.5m,相鄰滑索的距離應不小于1.5m。
第四條設計載荷應符合GB8408-2000《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通用技術條件》5.7條規定。
第五條滑索站房及設備基礎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所使用的材料必須按相關技術要求檢驗合格,應做好施工記錄,收集保管各種試驗、檢驗報告和其它技術資料,竣工后必須移交給用戶。
第六條重要零部件的材料應有材質證明。重要的軸和銷軸,宜采用力學性能不低于45號鋼的材料制造,熱處理要求應符合GB/T699、GB/T3077的規定。焊接和螺栓連接應符合國家有關規范的要求。配套機電設備應有合格證書。
第七條對站房的要求:
(一)站房塔架地腳螺栓連接應符合GB50231-98《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中的要求;
(二)站房塔架上下樓梯的設置應方便游客的集散,保證其安全;
(三)安全柵欄應滿足GB8408-2000《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通用技術條件》4.13條要求;
(四)站臺應有保證游客和工作人員安全的活動空間,保證迅速疏散乘客,人流不能交叉;
(五)塔架結構應保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其安全系數的選取應符合GB8408-2000第5.4條表3的要求;
(六)起點站應有足夠的空間,必須分設等待區和出發區。等待區與滑索設備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起點站必須設置安全可靠的乘客放行裝置。
第八條鋼絲繩及調整裝置的要求:
(一)鋼絲繩必須有出廠合格證和檢測報告:
(二)鋼絲繩必須符合GB/T8918-1996《鋼絲繩》的要求,承載索應采用線接觸、交互捻鋼芯鍍鋅鋼絲繩,牽引索應采用線接觸、同向捻纖維芯鋼絲繩;
(三)承載和牽引索的安全系數(鋼絲繩比較小破斷拉力與比較大計算拉力之比)應不小于5;
(四)承載索垂直載荷與比較小張力之比,不得大于1/10;
(五)滑索宜采用雙繩,承載索直徑不小于12mm;
(六)承載索應有張力調整裝置,主要受力部件的安全系數不小于6,上下站固定端應采取有效的防松措施和二次保護;
(七)鋼絲繩的端部必須用緊固裝置固定,固定效率不小于80%,固定方法應符合GB8408-2000第5.16.4條要求;
(八)鋼絲繩彎曲部位應有襯墊,彎曲半徑不得小于10倍鋼絲繩直徑;
(九)鋼絲繩的錨固節點焊縫、錨具等應進行無損探傷;
(十)采用多繩承載時,各承載索受力應均勻。
第九條對滑行小車的要求:
(一)滑行小車所有構件安全系數不小于6;
(二)小車滑輪軸及重要焊縫應進行無損探傷;
(三)小車滑輪必須設計有防止鋼絲繩從滑輪槽內脫落的裝置;
(四)滑行車必須采用兩組繩輪,須有二次保護;
(五)滑行小車在出廠前應進行10倍額定載荷的負載試驗,不得發生任何損壞和變形。
第十條對乘坐物的要求:
(一)乘坐物應采用由**廠家生產尼龍吊帶,應有產品合格證或型式試驗報告,合格證中應標明材質、額定載荷和破斷強度等參數,破斷強度不得小于1200kg;
(二)乘坐物在使用前應進行負載試驗,負載重量為額定載荷的10倍,不應出現任何損壞。
第十一條對制動(緩沖)裝置的要求:
(一)在滑索的到達站(終點站)必須設置雙重制動系統,每套制動系統必須能獨立止住乘客的滑行,保證起到可靠的緩沖和制動作用;
(二)除制動裝置外,還必須使用防護墊。防護墊一般用軟性泡沫塑料填充,其厚度要求不低于400mm。面積不小于2.0m(高)X2.0m(寬)。防護墊的懸掛應牢固可靠,并充分發揮其緩沖作用。
第十二條對小車回收裝置的要求:
回收裝置應設防鋼絲繩脫出裝置。電動回收裝置應設防過卷裝置。
第十三條其他要求:
(一)滑索設施應有防銹防腐措施;
(二)滑索設施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
(三)滑索應設風速計;
(四)滑索起點和終點站之間應有對講機或專用電話聯系;
(五)滑索入口應有標示牌,標明乘客注意事項。
第二章試驗與檢驗
第十四條新建或改建的滑索竣工后,建設單位應進行各種試驗與自檢,并應詳細填寫自檢報告。
第十五條試驗要求:
(一)試驗時風速不得大于8m/s(4級);
(二)試驗載荷分額定載荷和超載(超載25%)試驗;
(三)進行載人試驗前,必須使用模擬載荷;
(四)在做模擬載荷試驗時,應與正常時載荷的重心相同;
(五)各種試驗中,被試驗的零件不應有永久變形及損壞;
(六)試驗時做好試驗記錄,并存檔。
第十六條無損探傷:
(一)無損探傷采用20%探傷抽檢;
(二)采用磁粉或滲透探傷方法及其質量評定應按照JB4730-1994《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中的有關規定執行,檢驗質量等級不低于Ⅲ級;
(三)采用超聲波探傷方法及質量評定應按照GB/T4162-1991《鍛軋鋼棒超聲波檢驗方法》中有關規定執行,檢驗質量等級不低于***。
第十七條出現表1所列嚴重缺陷,必須整改完成后才能投入使用。其他缺陷應限期整改。
表1.
規范條款
缺陷內容
第二條、第十一條
制動不可靠。
第五條
基礎設計不規范,不均勻沉陷和開裂。
第八條
鋼絲繩及調整裝置不符合要求。
第九條
滑行小車不符合要求。
第十條
乘坐物不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
無防脫出裝置,無防過卷裝置。
第十六條
探傷抽檢不合格。
第三章運營管理
第十八條滑索的所有者,必須對游樂設施的安全運營負**責任,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滑索承包給運營單位的,必須在承包合同中明確運營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新建和改建滑索在投入運營前,運營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滑索所有者或運營單位必須將滑索《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明顯的位置上。
第二十一條運營單位必須配備固定的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員),負責滑索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員應當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滑索的日常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
(二)檢查和糾正滑索運營中的違章行為;
(三)編制定期檢驗計劃并落實定期檢驗的報檢工作;
(四)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五)組織游樂設施操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二十二條滑索的操作、維修保養等作業人員,必須接受**的培訓和考核,取得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資格證》后,方能從事相關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運營單位必須建立和健全各項安全管理體系,明確有關人員的安全職責,并予以嚴格執行。其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應有:
(一)建立安全管理體系,明確有關人員的安全職責;
(二)操作人員守則;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日常安全檢查制度;
(五)維修保養制度;
(六)定期報檢制度;
(七)作業人員及相關運營服務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運營單位應建立完整、準確的滑索技術檔案,并長期保存。技術檔案的內容至少包括:
(一)滑索注冊登記表;
(二)設備及其部件的出廠隨機文件;
(三)年度維修計劃及落實情況;
(四)安裝、大修的記錄及其驗收資料;
(五)日常運行、維修保養和常規檢查記錄;
(六)驗收檢驗報告與定期檢驗報告;
(七)設備故障與事故的記錄。
第二十五條運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游樂設施的年檢、月檢、日檢制度,嚴禁帶故障運行。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對運營的滑索,每年要進行一次**檢查。年檢除包括月檢內容外,還應對重要部件檢查、探傷抽查,必要時可對滑索進行載荷試驗。
(二)月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各種安全裝置;
2、制動系統及回收裝置;
3、滑索全線鋼絲繩、繩索、錨固和乘坐物;
4、基礎情況;
5、滑行小車受力部位是否有開裂、變形、磨損等異常;滑動轉動是否靈活,輪槽磨損是否在規定范圍之內;
6、檢查滑索沿線的植物生長情況,是否對滑行有妨礙。
(三)每天在使用之前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運行是否正常,有無異常的振動或者噪聲;
2、各易磨損件狀況;
3、乘坐物和安全帶等是否完好;
4、潤滑點的檢查和加添潤滑油;
5、剎車和其他安全裝置是否有效及可靠;
6、滑索設施的塔架和各受力部件是否有裂縫和腐蝕,各連接螺栓是否牢固可靠;
7、在每日向乘客開放前,必須進行試滑行和相應的安全檢查。
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應經常檢查鋼絲繩的磨損、銹蝕、斷絲等損傷情況,鋼絲繩損傷的允許值應符合GB8408-2000中7.12表10的規定。在符合標準規范內,鋼絲繩斷頭應插入繩股內,不得有外露斷頭。鋼絲繩應按規定定期適量加油;但不應有滴落現象。鋼絲繩比較長使用不得超過4年。
重要軸、銷軸的磨損和銹蝕允許值應符合GB8408-2000中7.12表11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滑索每次運行前,操作和服務人員必須及時詳細向游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等待區的乘客只有在準備滑行時,才準進入出發區。滑索的出發點至少有兩名工作人員,指導和監督游客按規定的姿勢穿好或坐上乘坐物,并對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確認。待終點站發出可以放行信號,方可放行。運行中要注意游客動態,及時制止游客的危險行為。
第二十八條當遇到雨、雪、冰霜、霧及風速大于8m/s(4級)天氣時,不得運行。
第二十九條同一條滑索上禁止兩輛滑車同時滑行。停止運營時,滑車必須拆下或鎖住,以免被擅自乘坐。
第三十條滑索終點站除有可靠的緩沖設施外,還應有經過訓練的操作人員進行安全防護。工作人員應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當滑行速度過低或其他原因,游客無法到終點時,應有相應的救援措施。
第三十二條乘坐物應嚴格按使用說明書維護保養,并按規定的使用次數或壽命報廢。若因過度磨損發生開線或斷線時應停止使用。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技術要求中“滑索”是指乘客沿鋼絲繩靠慣性滑行的游樂設施,亦稱為“溜索”、“速降”、“飛人”等。
第三十四條本技術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技術要求自2002年7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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